青岛科技大学 关于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评议结果的处理办法

发表于:2016/03/16 00:00:00      编辑:      访问:        关闭

一、指导思想

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的抽检评议,是检查学位与研究生工作质量的重要方式,其评议结果应作为学位审核、研究生导师考核和学位授权点评估的重要依据。为强化研究生培养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发挥导师在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中的指导、把关作用,提高学位论文水平,确保学位授予质量,促进学位授权点的建设,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学位[2014]5号)、山东省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的通知》(鲁学位[2009]7号)和《青岛科技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特制订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的定期评估博士学位授权点的学位论文抽检、山东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的学位论文抽检以及全国、省级研究生教学指导委员会组织的学位论文抽检评议结果的处理。

三、学位论文抽检评议结果处理办法

国家及省级相关部门在进行学位论文抽检时,每篇抽检的学位论文送3位同行专家进行评议,专家按照不同学位类型的要求对论文提出评议意见。3位专家中有2位以上(含2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将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3位专家中有1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将再送2位同行专家进行复评。2位复评专家中有1位以上(含1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将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

学校将根据学位论文抽检评议结果按下列办法进行处理:

1、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文件,将学位论文抽检评议结果通知相关学院,并以适当方式向全校通报。各学院应将学位论文抽检评议结果及时通知被抽检人及其导师。

2、对抽检评议中专家评议意见全部为优秀的学位论文,学校将对其指导教师予以表彰。

3、学位论文抽检中出现1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但最终评议结果为不存在问题的学位论文,限制其指导教师当年招生人数(不超过1人),由所在学院分管研究生工作的院长对该论文的指导教师进行质量约谈,约谈情况报研究生处备案。

4、对于评议结果被认定为“存在问题的学位论文”,按下述办法处理:

①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根据学位论文抽检评议结论,重新审查学位论文、评阅意见、答辩记录、答辩决议、答辩委员会的组成等相关环节和材料,查找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②学位论文抽检评议结果与上级部门对学校研究生工作管理考核和学位点评估直接挂钩。我校将把评议结果作为对研究生指导教师考核和聘任、评奖评优以及确定各单位研究生招生名额的重要依据;

③由研究生处相关负责人对所在学院分管研究生工作的院长进行质量约谈;

④暂停指导教师相应类别研究生招生资格1年;如同一指导教师3年内有2次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则暂停相应类别研究生招生资格3年;

⑤根据论文抽检评议结果减少相关学院相应类别研究生招生名额,提高其当年学校论文双盲评审比例至50%;

⑥相关学院须分析原因、查找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及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的办法,报校学位办。

5、已获学位的论文经抽检确认存在抄袭、弄虚作假、他人代写等学术不端行为,学校将取消已授予该论文作者的学位并追究其指导教师的相应责任。

四、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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