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科技大学遴选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暂行办法

发表于:2011/07/16 00:00:00      编辑:      访问:        关闭

青科大字[2003247

根据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宗旨

为了加强我校硕士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进而推动学校的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等各项工作。

二、原则

1、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是负责确定硕士研究生的学术方向,指导硕士研究生开展具体研究工作,完成学位论文,关心硕士研究生的思想品德教育,对硕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全面承担责任的教师。通过硕士生指导教师的遴选,应让具有高水平的教师承担培养硕士生的任务。

2、指导教师队伍的建设,必须充分调动指导教师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应当鼓励竞争,注意学科专业近期研究和长期发展的结合。

3硕士生指导教师的遴选应综合考虑教师自身条件、学校整体发展需要、招生规模、经费和设备等诸多因素,坚持集中力量、发挥优势、保证重点的原则,要防止按硕士生授权点平分遴选指标的偏向。

三、条件与要求

1、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有勇于创新,甘为人梯的敬业精神。

2具有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的现职教学或科研人员。

3、新遴选的硕士生指导教师须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

4、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较强的科研能力,活跃在本学科研究前沿,已形成较稳定的研究方向,能及时掌握本学科的前沿领域及发展趋势。近三年内,申请者要在省级以上的学术刊物上发表5篇以上与专业有关的学术论文,其中在核心期刊以上学术刊物发表的论文不得少于3篇(发表的论文被SCIEI收录的每篇可折合3篇核心期刊论文,获发明专利1项或所承担的项目通过省级鉴定1项,折合核心期刊论文2篇);或有正式出版的学术专著、主编教材;或有省、部级主持鉴定的科研成果;或获省、部级教学成果优秀奖以上者。

5、承担有科研项目,有较充足的科研经费,一般应承担有省级以上(含省级)科研课题或其它有重要价值的项目,近三年来科研经费数:从事理工科基础研究应年均1万元以上;从事应用研究应年均3万元以上;从事人文社会科学应年均0.3万元以上。承担有国家级科研课题的教师,遴选时可优先考虑。

6、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具有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能完成一定的本科生教学任务,并且能较高质量地讲授本学科专业硕士生学位课程或反映当前国内外重要学术成果的研究生非学位课程。

7、新遴选的硕士生指导教师年龄一般不超过55岁。年龄在50岁以上的教学或科研人员,条件可适当放宽。

四、办法与程序

1、遴选硕士生指导教师的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具体步骤如下:

参加遴选教师选定招生学科专业,于每年三月初到校学位办领取《申请培养硕士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简况表》,并提交学术论文、专著、科技成果鉴定书或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交所在学科、专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于每年三月底前进行审核,可采取无记名投票,2/3以上到会委员同意者,排名结果和材料报学位办。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于每年四月中旬集中对各学位分委员会所报结果进行总体审批,确定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名单。

通过的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名单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予以公布。

2、据本校培养硕士生和学科建设的实际需要,可从本校的兼职教授中选聘个别人员担任硕士生指导教师。选聘兼职硕士生指导教师,应由兼职教授所属的硕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资格后,按我校硕士导师遴选办法进行。参与遴选前应事先由兼职教授本人所在单位向我校推荐。经审定聘任为兼职硕士生指导教师后,必须与本校签订协议,明确培养责任,落实课题及科研经费。

五、确保硕士生指导教师遴选质量的措施  

1、遴选硕士生导师要严格按照硕士导师基本条件,择优上岗,宁缺勿滥。

2、我校广大教师及有关工作人员,有权对遴选培养硕士生指导教师过程中的问题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工作机构学位办公室提出申诉或异议,学位办公室应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提交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仲裁。

六、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其解释权归研究生工作(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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