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科技大学
遴选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实施细则
(青科大字[2003]246号)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1995]20号文《关于改革博士生指导教师审核办法的意见》和 [1999]9号文《关于进一步下放博士生指导教师审批权的通知》的精神,结合我校研究生教育的实际情况,制定我校遴选博士生指导教师实施细则如下:
一、 遴选博士生指导教师的原则:
1、有力地促进学校的学科建设,促进博士生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提高博士生的培养质量,更好地培养适应经济建设,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所需要的高层次专门人才。
2、坚持标准、严格要求,按需增列,保证质量,宁缺毋滥。
3、遴选的博士生指导教师,以中青年学者、专家为主,以改善博士生指导教师的年龄结构与知识结构、并按照国家有关退休规定,形成有进有退的动态机制,实现博士生指导教师的新老更替。
二、遴选博士生指导教师的学科、专业范围
遴选的博士生指导教师岗位只限于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我校已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文科博导条件在条件成熟时另文规定)。
三、申请遴选博士生指导教师的条件
1、拥护党的基本路线,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治学严谨,作风正派,团结协作,为人师表,教书育人。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每年能保证有8个月以上的时间在国内指导博士生。
2、学术造诣较深,在科学研究方面已取得国内外同行公认的重要成就;具有发展潜力,对本学科建设和学术研究工作有创新性构想,具有带领本学科在其前沿领域赶超或保持国际先进水平的能力;具有团结协作精神及对学术梯队的组织、管理和领导能力。
3、 我校博士点学科、专业领域内学术水平较高的、有明确科研方向的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者),应符合以下具体条件:
(1)学术水平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近5年来在国际、国内核心刊物上发表15篇以上的学术论文,其中第一作者论文10篇以上,被三大检索检索5篇以上;或出版1部以上高水平的学术专著、2部编著及全国统编教材的申请者,至少有1部专著等为第一作者(导师与研究生合著的论文、著作,以研究生为第一作者,导师为第二作者的,可视为导师第一作者);
②申请专利5项,其中发明专利不少于2项;
③获得过国家级或省部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和发明奖主要获奖人(第一、二位)。
对不满足上述任一条件的,但按《青岛科技大学省级学科带头人遴选、量化指标评估体系》综合量化指标达到1000分,且满足下列条件的,也具有申请资格。
(2)具有独立申请及主持省部级以上计划课题的能力。主持或主要参与(前2位)完成过1项以上(含1项)国家级科研课题(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重大、重点项目,如:863、973国家科技攻关项目;攀登计划等的二、三级课题,即指由国家直接划分的课题)或2项(含2项)以上省部级课题。目前正主持国家计划科研项目或省部级攻关项目,或其他有重要价值的项目(如重要国际合作项目、具有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横向项目等,对年龄在40岁以下的青年学术骨干要求正在主持一项省部级以上课题即可)。有较充足的科研经费,能满足指导博士生学位论文所需的实验、调研、学术交流等费用。
(3)完整指导过1届以上硕士生(学生已毕业并获得硕士学位),并系统主讲过水平较高的研究生学位课程或专业课程。
(4)担任教授(研究员或相当职称)职务两年以上,为本科生主讲过1门以上主干课程(非教师编制人员不受为本科生讲课要求限制)。
(5)身体健康,年龄在58岁以下(不含58岁),特别考虑有突出贡献的45岁以下具有博士学位的青年学术骨干。195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教授(研究员或相当职称)应具有博士学位。
4、 遴选兼职博士指导教师
非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博士学位授予单位中非博士学位授予专业的我校兼职教授申报我校兼职博士生指导教师,可申请参加遴选我校兼职博士生指导教师。
(1)申请者必须与我校有关博士点有实质性的教学和科研合作,并已正式被聘为我校的兼职教授1年以上。
(2)申请者应具备本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的同样条件。
(3)兼职博士生指导教师招生时原则上不占学校的国家计划内招生指标,只招收委培生和自筹经费生。
(4)在其他单位中的我校兼职教授,可根据需要和条件,参照上述规定处理。
四、遴选博士生指导教师的程序
1、初审
申请者向所在学科、专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填写《申请培养博士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简况表》,并呈交近5年发表论著全部原件1份,并自行指定代表作3份送审,由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同所在院、系按评审条件核实有关材料。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初审时,对交叉学科申请者可聘请相关学科的博士指导教师、资深教授参加。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投票表决后,将投票结果和通过者的材料(其中简况表一式5份)报研究生工作处。
2、通讯评议
研究生工作处对每位初审通过者组织校外同行博士生指导教师3人进行通讯评议。参加评议的校外同行博士生指导教师将"通讯评议意见书"密封后直接寄研究生工作处。
3、学科评议组评审
在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及通讯评议基础上,由研究生工作处组织召开学科评议组会议,学科评议组原则上按一级学科组成,其成员均应是博士生指导教师, 一般不少于7人。也可聘请相关学科和交叉学科的博士生指导教师参加该学科评议组。名单由研究生工作处拟订,报校长办公会审批。评议组成员受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托,以专家的身份参加工作,不代表所属单位或其他个人。评议组要坚持标准,秉公办事,发扬民主,充分评议。评议内容对外严格保密。研究生工作处负责向各学科评议组报告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和通讯评议的结果,学科评议组在审核有关材料与充分评议的基础上,对经校外同行专家通讯评议半数以上同意者,按照当年度设置新增博士生指导教师岗位数,进行无记名限额投票表决,获得评议组成员2/3或以上同意者为通过。
4、校学位委员会评定
校学位委员会对各学科评议组表决同意的申请者逐个审核后,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学科评议组的评议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投票表决均须2/3以上(含2/3)的成员出席方为有效;获出席成员2/3以上(含2/3)赞同者为通过。
通过的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名单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予以公布。
5、兼职博士生指导教师评审按照我校博士生指导教师自审的同样程序一起进行。
五、评审质量保证措施和博士生指导教师岗位责任约束机制
1、为保证自行增列博士生指导教师的评审质量,将采取以下措施:
(1)申请人的申报材料必须实事求是,并须经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核实。
(2)各级评审人员必须坚持标准、态度公正、不徇私情、严格把关。
(3)建立严格的回避制度,凡申请博士生指导教师者及其近亲一律不参加评议工作和有关的组织领导工作。
(4)实行严格的保密制度,无论是聘请同行通讯评议的专家名单、评审的内容及其有关材料都将严格保密,由专人负责保管。
(5)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的博士生指导教师名单公布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内,任何个人和单位如发现申请人材料有虚假,或评审过程违反规定,或评审人员有舞弊行为,可以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异议和申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将会同校纪检、监察部门调查研究,做出处理,在校内公布。
(6)增列博士生指导教师名单确定后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山东省学位委员会备案。
2、 建立博士生指导教师的岗位约束机制
研究生工作处与人事处共同对博士生指导教师岗位进行管理,建立必要的博士生指导教师岗位责任制,对履行岗位情况施行监督检查。凡经评审通过后连续3年没有招收博士生,其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即自动取消。以后若再要求指导博士生,需重新申请,并经评审通过方可招生。
博士生指导教师在岗期间,由于某种原因不能履行其正常职责经检查证明不称职者,由校学位委员会裁决,取消其博士生导师资格。
六、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其解释权归研究生工作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