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科技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发表于:2016/11/03 00:00:00      编辑:      访问:        关闭

青岛科技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表彰激励学习成绩特别优异、科研能力和科学研究成果显著、发展潜力突出的全日制脱产学习的研究生,根据≤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 342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财教[2014] 1号)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三条 学校每年根据国家下达的名额,统筹安排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名额分配、评审和发放,充分发挥国家奖学金的激励作用。

第四条 学校分配国家奖学金名额时,在充分考虑各院全日制研究生规模的基础上,对于优势重点学科、基础学科等予以适度倾斜。

第五条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入学时人事档案已转到青岛科技大学的全日制脱产学习的研究生均有申请资格,硕博连读研究生在取得博士研究生学籍后按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

第六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学风严谨,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态度端正,成绩优异,必修课平均成绩80分以上或排名在本学科10%之内,且所有修读课程未出现过不及格现象。国家英语六级考试成绩425分(含425)以上;

(五)科研成果突出,至少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 在本学科或相近学科领域发表高水平的学术论文至少一篇;

2. 获得国家专利授权; 

3. 在国际性、全国性学术、科技、文化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奖励者。

以上科研成果均要求第一单位为青岛科技大学,研究生是第一作者;或其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其余无效。

4. 在国家级出版社正式出版的专著、教材中承担主要编写任务,超过5万字以上。

(六) 积极参与社会实践、科技创新、学术文化活动,表现优秀。

第七条 研究生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资格:

(一)评选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二)评选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三)评选学年因个人原因学籍状态处于休学或其他保留学籍情况的;

(四)修读年限超过3年的;

(五)当年毕业的研究生。

第八条 学校成立由学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组成的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政策的制定、调整以及对出现的争议问题进行处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处,具体负责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和发放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九条 各学院成立由院党政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负责研究生教育工作的副院长和副书记、各学科(学位点)主要负责人、研究生指导教师代表、研究生代表任委员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细则制定和院内评审等工作,委员会名单需报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有意愿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须由本人向所在学院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分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研究生课程学习成绩单、科研成果及获奖证书等证明材料。在相关专业领域做出特别突出贡献的研究生,在修业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

第十一条 国家奖学金实行等额审查和差额评选相结合的方法。各学院根据实际情况,按学校下达名额进行推荐。其中,等额推荐的候选人由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查通过。差额推荐的候选人由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组织对推荐人员进行差额评选。

第十二条 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须采取公开答辩的方式,根据研究生表现出的创新思维与潜力、创新成果的水平等,确定本院推荐获奖研究生初步名单,获推荐的研究生的材料须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式。公示无异议后,由各院将推荐名单及申请材料报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三条 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院申报情况进行审核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最终评定,评定结果在学校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内有异议的,可向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申请裁决,裁决时间不得长于公示期。在全校公示无异议或者有异议但经裁决认为异议不成立的,报教育部、财政部备案后,学校即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得者进行表彰,颁发国家奖学金和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并将获得国家奖学金的情况记入研究生档案。

第十四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坚决杜绝弄虚作假。各级评审委员会成员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遵循平等原则、回避原则、公正原则和保密原则。

第十五条 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过程中,若研究生本人有违反学术纪律或弄虚作假行为的,或评审结束出现被检举揭发并经核查属实的,根据情节给予相应处分,并取消该研究生在校期间国家奖学金的评审资格,对已发放的奖学金学校全部追回。

第十六条 国家奖学金经费下达后,学校一次性发放给获奖研究生。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bet365娱乐场开户
地址:青岛市郑州路53号(四方校区) 邮编:266042 电话:0532-84022989 青岛市松岭路99号(崂山校区) 邮编:266061 电话:0532-88958383